新華社杭州10月17日電(記者岳德亮)為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調控,促進減排工作,浙江省政府指出,省、市、縣三級要逐步建立起排污權儲備。
記者17日從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中發(fā)現(xiàn),今后該省的政府或有關部門可以向市場購入排污權用于儲備,各級財政可安排一定的排污權儲備資金。政府或有關部門儲備的排污權,可直接入市出售以調控市場或用于保障重大項目建設。
浙江省社科院的有關專家表示,這項政策的出爐主要基于浙江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污染壓力進一步加大,部分流域污染問題突出。
據了解,2007年11月,浙江省的嘉興市在全國率先推行排污權交易,新建項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COD和二氧化硫,必須是從老企業(yè)通過減排工程削減下來的。2008年,嘉興市又率先掛牌成立了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一部地方性法規(guī)指出,從2009年1月1日起,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
辦法規(guī)定,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指標由負責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技術規(guī)范進行核定,并經公示后確定。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本行政區(qū)域,其初始排污權指標無償獲得的,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無償收回,作為排污權儲備。
浙江省政府還指出,排污單位出現(xiàn)排污權指標閑置的,閑置期如果超過一年,要向核發(fā)排污許可證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閑置期超過三年的,其閑置的排污權指標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