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1年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
支持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企〔2011〕2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對外勞務合作規(guī)范發(fā)展的精神,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引導勞務人員通過正規(guī)渠道出境務工,保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財政部、商務部安排專項資金對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勞務服務平臺)工作予以支持?,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內(nèi)容
對勞務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費用進行資助:
?。ㄒ唬﹫鏊娃k公設備購置費用:勞務服務平臺場所建設、購置、租賃和辦公設備購置等發(fā)生的費用。
(二)系統(tǒng)開發(fā)及運營維護費用:勞務服務平臺管理系統(tǒng)開發(fā)和維護、數(shù)據(jù)庫建設、購置自助查詢終端等發(fā)生的費用。
(三)宣傳推介費用:勞務服務平臺舉辦推薦會、制作宣傳冊、發(fā)布廣告等發(fā)生的費用。
?。ㄋ模┡嘤栙M用:勞務服務平臺用于編寫、購買培訓教材、聘請培訓教師等發(fā)生的費用。
二、必備條件
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應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稀渡虅詹俊⑼饨徊?、公安部、工商總局關于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的規(guī)定;
?。ǘ﹦趧辗掌脚_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認定;
?。ㄈ﹦趧辗掌脚_應是政府公共服務機構,非企業(yè)性質(zhì);
(四)勞務服務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ㄎ澹?010年通過服務平臺派出的對外勞務人員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云脚_認定至2010年12月底,通過服務平臺派出在外勞務人員在境外發(fā)生勞務糾紛數(shù)量占平臺派出勞務人員總數(shù)的5%以下,并且所有勞務糾紛均得到妥善處理。
三、支持標準
?。ㄒ唬?010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50萬元資助。
?。ǘ?010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20萬元資助。
?。ㄈ?010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在500人至999人且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四、審核內(nèi)容
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勞務服務平臺資金的審核工作。具體審核以下材料:
?。ㄒ唬┛h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關于設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部門關于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服務場所產(chǎn)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ㄋ模┦〖壣虅罩鞴懿块T出具的通過平臺派出的勞務人員人數(shù)證明;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間,通過平臺派出的勞務人員在境外發(fā)生勞務糾紛數(shù)量占平臺派出勞務人員總數(shù)的5%以下,并且所有勞務糾紛均得到妥善處理的證明。
(六)相關費用支出憑證。
五、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qū)勞務服務平臺資金的報送工作。
?。ǘ└魇〖壺斦⑸虅罩鞴懿块T將本地區(qū)勞務服務平臺資金審核及申請文件、《對外勞務服務平臺資金審核結果匯總表》(詳見附件),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并報送至財政部(企業(yè)司)、商務部(財務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ㄈ┴斦俊⑸虅詹扛鶕?jù)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按照預算級次將支持資金撥付至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規(guī)定將資金撥付至各市縣勞務服務平臺。
六、管理要求
?。ㄒ唬└魇〖壺斦⑸虅罩鞴懿块T根據(jù)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ǘ└魇〖壺斦⑸虅罩鞴懿块T要加強協(xié)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切實做好追蹤問效。對申報平臺的資金撥付申請及材料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管理法》的規(guī)定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三)財政部、商務部將對各省(區(qū)、市)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各?。▍^(qū)、市)的資金審核工作進行審計。
(四)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應在2012年1月31日前,將2011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規(guī)范外派勞務市場和保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等情況報財政部、商務部。
七、罰則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不得偽造、篡改勞務服務平臺統(tǒng)計信息。對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資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予以處理。
附件: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資金審核結果匯總表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