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
債務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0〕2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10〕19號)和《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規(guī)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對公益性項目債務的核算和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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