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何確認?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jù)法律確認?!锻恋毓芾矸ā返谑粭l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fā)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什么是土地復墾費?
在生產建設中,因挖掘、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tài)。如果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則要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所謂“沒有條件復墾”包括用地單位或個人不具備復墾被破壞的土地的技術、設備而無力復墾的情況,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壞的程度十分嚴重,復墾非常困難或得不償失的情況?!皬蛪ú环弦蟆笔钦f復墾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國家對復墾規(guī)定的標準。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征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征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qū),需要占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因此規(guī)定征用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準。
(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yǎng)殖水面、城鄉(xiāng)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頃。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頃。
什么是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是指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這一規(guī)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什么是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
地籍調查是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登記申請的基礎上,通過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線、面積、用途和位置等情況,形成地籍調查的數(shù)據(jù)、圖件等調查資料,為土地注冊登記、核發(fā)證書作好技術準備。因此,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的前期基礎性工作,其資料成果經土地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地籍調查分城鎮(zhèn)地籍調查和農村地籍調查。我國農村地籍調查是結合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進行的。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除調查土地類型、面積、利用狀況外,還要查清各級行政區(qū)界線和村及農、林、牧、漁場,以及居民點外企事業(yè)單位的土地權屬界線,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xié)議書,為開展農村土地登記提供依據(jù)。
地籍測量是在權屬調查基礎上進行的。權屬調查是在現(xiàn)場核實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并通過本宗地與相鄰宗地使用者的現(xiàn)場指界,標定宗地界址,丈量宗地界址邊長,繪制宗地草圖和填寫地籍調查表。在此基礎上,依據(jù)權屬調查資料開展地籍測量。地籍測量分為地籍控制測量和地籍細部測量兩大部分,測繪每宗土地的權屬界線、形狀、位置、地類等,繪制地籍圖,量算面積。地籍測量成果是土地登記的重要依據(jù),是一項具有法律性質的測繪工作。
土地登記出現(xiàn)錯登、漏登怎么辦?
《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登記后,發(fā)現(xiàn)錯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span>
更正登記依照一般土地登記程序辦理,即根據(jù)錯、漏登記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補充地籍調查,填寫土地變更登記審批表,報原批準登記發(fā)證機關審批,更改或更換土地登記卡、簿,同時書面通知原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更改、更換或注銷原土地證書手續(xù),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理的,原土地證書作廢,并由發(fā)證機關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