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上午10時,新聞辦舉行發(fā)布會,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和監(jiān)察部副部長陳昌智介紹五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理決定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中國安全生產報記者]有一個問題問李局長,在我們的印象中,廣西南丹瞞報事故出現的比較早,影響非常惡劣,后來又相繼發(fā)生山西繁峙金礦、山西左云煤礦等瞞報事故,去年下半年以來瞞報事故更為嚴重,有人說,這與國家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有關系,在剛性指標的重壓下,瞞報事故成為極少數企業(yè)和地方政府官員的本能選擇,對這種現象應該如何正確的看待?瞞報事故的情況到底多么嚴重,如何堅決打擊這種行為?
[李毅中]你提的這個問題確實是群眾所關心的問題。今年以來瞞報、逃匿事故是接連發(fā)生,據我們統(tǒng)計,一季度以來,煤礦有9起重特大事故經核實是瞞報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這個比例不小。但是簡單的把這個現象歸結為我們加強了安全生產監(jiān)管、考核、下達指標,說在剛性指標情況下地方如何,這個說法我不贊成,不正確,至少是誤解。
恰恰相反,我們的癥結就在于責任制不落實,我們的癥結就在于處理上矢之于寬,矢之于軟,這是我們在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亂,依法治安,才要落實責任制,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一些事故責任人、不法業(yè)主,為什么出現瞞報、謊報、逃匿的情況,輕一點說存在僥幸心里,以為瞞報別人就不知道了,以為逃跑以后時過境遷就不了了之了,重一點講無視法律,無視監(jiān)管,無視生命。事實證明,他也沒有瞞住,他也沒有跑掉。在群眾舉報和媒體舉報之下,各地政府立即組織進行追查、追逃,嚴肅處理,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怎么辦?首先是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大家知道,《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139條作了補充,已經確定了事故瞞報罪。高檢、高法關于礦山違法案件的《司法解釋》第6條、第7條對瞞報罪,什么是嚴重情節(jié)、什么是特別嚴重情節(jié),這兩條作了司法解釋。6月1號生效的《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35條、36條、39條,分別對謊報、瞞報、遲報、逃匿加大行政處罰作出了規(guī)定。
最近有兩個案子的宣判結果可能大家注意到了,一個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56人死亡,礦主和鄉(xiāng)領導人勾結起來瞞報,最后對副鄉(xiāng)長判12年,礦主判16年。今年“3.18”山西晉城煤礦發(fā)生爆炸火災事故,21人死亡,晉城市人民法院從快從嚴判決,對實際控制人數罪并罰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款100萬元,對副礦長判20年,罰款100萬元。
我想,這些對全社會都是強而有力的信號,說明了我們黨和政府,我們司法機關下決心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一方面是從嚴執(zhí)法,一方面是依靠廣大群眾和媒體的監(jiān)督、舉報,在這種情況下,讓那些瞞報、謊報、逃匿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