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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有關負責人就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afdelivr.top   2013年04月03日 19時02分   來源:新華社

盜竊如何定罪有新解
——兩高有關負責人就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聯(lián)合發(fā)布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回答了記者提問。

    大幅提高“數額巨大”認定標準

    問:司法解釋為何提高了盜竊罪定罪門檻?

    答:與1998年出臺的盜竊罪司法解釋相比,這部司法解釋對盜竊財物“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作了較大幅度提高,第一條就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據有關部門統(tǒng)計,1997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90元;2012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724元,分別增長4.6倍和3.7倍。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

    其次,近年出臺的審理詐騙刑事案件等有關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均對有關數額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調整,因此對盜竊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應當與類似犯罪相協(xié)調。

    嚴懲在醫(yī)院盜竊“救命錢”并非“唯數額論”

    問:對盜竊定罪,法官除了要考慮盜竊財物的數額,還需考慮哪些因素?

    答:除了盜竊財物的數額外,盜竊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盜竊情節(jié)、后果的嚴重性,同樣也是影響社會危害性的因素。司法實踐中對盜竊行為的定罪處罰,不能“唯數額論”,對于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后果較嚴重的,定罪的數額標準可以降低,以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基于此,司法解釋規(guī)定,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等八種情形之一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第一、二種情形是依法懲治具有盜竊習慣的人的規(guī)定。據兩高調研,盜竊犯罪行為人除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數具有盜竊慣習,受到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有針對性地懲治此類人員是打擊和預防盜竊違法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第三項至第八項是盜竊情節(jié)惡劣和后果嚴重的規(guī)定,從多角度評價了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特別是第六項“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規(guī)定,在醫(yī)院盜竊“救命錢”,客觀危害相對更大,行為人主觀惡性也更為嚴重,應予依法嚴懲。

    “扒竊”不再限于“貼身掏兜”

    問: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多次盜竊”規(guī)定為盜竊犯罪的定罪標準,司法解釋如何細化相應認定標準?

    答:人們一般認為“扒竊”是“掏兜”,但這部司法解釋作出了擴大解釋,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必須盜竊貼身攜帶的財物才構成犯罪。

    對于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司法解釋將“攜帶兇器盜竊”界定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對于“多次盜竊”,過去的司法解釋將其明確為“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情況,將其調整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加大了打擊力度。

    盜竊文物未遂也重罰

    問:不法分子偷盜文物猖獗,司法解釋如何懲處此類犯罪?

    答:司法解釋加大了對盜竊文物行為的打擊力度,規(guī)定盜竊未遂,但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或者具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被盜文物有效價格證明或委托估價機構估價認定盜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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