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7日電(記者 張曉松)7日在呼和浩特特召開的全國審計工作座談會,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決定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及其所在部門或單位的工作性質、經濟活動的規(guī)模、掌握資金量大小等,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指出,從實踐上看,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審計對象尚未實現(xiàn)全面覆蓋,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尚未全面展開;一些地方“眉毛胡子一把抓”,對重點部門、關鍵領域和重點企業(yè)的領導干部關注不夠。
他表示,今后,要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現(xiàn)實需要和審計隊伍的實際狀況出發(fā),處理好全面和重點的關系,既要全面覆蓋,又要突出重點。全面覆蓋,就是要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都要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突出重點,就是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
根據(jù)這一要求,審計署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項重點:一是突出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二是突出關鍵崗位,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zhí)行權、管理權和監(jiān)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三是突出重點事項和重點資金,加強對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崗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此外,在審計內容上,審計署要求各級審計機關,重點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效果,關注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關注領導干部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jiān)督職責情況,關注領導干部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情況等。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