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決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準2006年12月13日由第61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同時聲明:《殘疾人權利公約》條文中關于“遷徙自由”和“國籍”的規(guī)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適用,不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出入境管制和國籍申請的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