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機構如何設置,編制怎樣管理,違反規(guī)定如何問責,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國務院日前頒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該《條例》與1997年公布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相配套,它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的機構和編制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把有關職能配置和職責協調的要求寫進來,是《條例》的一個特點。”針對一些地方行政機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在機構設置環(huán)節(jié)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政府決定。
“對違反規(guī)定的,‘板子’要打到具體人身上?!敝醒刖庌k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王明珠說,《條例》規(guī)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設立、撤銷、合并行政機構等八種行為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還規(guī)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稐l例》指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yǎng)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guī)定的編制。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王明珠說,《條例》特別強調,對擅設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同時,對超編進人等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
鏈接:條例規(guī)定的八種違法行為
擅自設立、撤銷、合并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guī)格、名稱的;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的;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yǎng)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擅自超職數、超規(guī)格配備領導成員的;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的;違反規(guī)定審批機構、編制的;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記者 黃慶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