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記者孫玉波)審計署與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四部門8日聯合下發(fā)通知,對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工作進行規(guī)范。
2006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guī)定,四部門聯合下發(fā)了“關于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并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說,與原審計法及有關規(guī)定相比,審計機關的查詢權限得到進一步擴充,即從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擴大到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并新增加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通知的下發(fā)執(zhí)行,對于強化審計監(jiān)督手段,有效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資金活動,揭露查處公款私存及其背后隱藏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和經濟犯罪行為;對于規(guī)范審計行為,防止審計監(jiān)督權力的濫用,依法保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個人的合法權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