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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對杭蕭鋼構公司及單銀木等人進行行政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afdelivr.top   2007年05月14日   來源:證監(jiān)會網站

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蕭鋼構及單銀木等人)
證監(jiān)罰字[2007]16號

    當事人: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蕭鋼構),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定代表人單銀木。

    單銀木,男,1960年出生,2003年11月10日至今任杭蕭鋼構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天園閣1907室。

    周金法,男,新加坡籍,護照號:S2624334C,2006年7月至今任杭蕭鋼構總裁,并負責證券辦和信息披露工作。

    潘金水,男,1958年出生,2004年3月至今任杭蕭鋼構董事,2007年4月4日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新街鎮(zhèn)錢江啤酒廠非農集體戶022號。

    陸擁軍,男,1970年出生,2006年12月2日至今任杭蕭鋼構總經理,主要負責生產基地管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城廂鎮(zhèn)綠都花園5號901室。

    羅高峰,男,1981年出生,2006年10月10日至今任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原董事會秘書提出辭職后,信息披露工作由羅高峰具體負責,但未辦理交接手續(xù)。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文一路浙江財經學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會對杭蕭鋼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現(xiàn)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杭蕭鋼構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一) 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

    1. 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安哥拉項目)舉行了多次談判。2月8日,雙方就安哥拉項目合同的價格、數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2月10日至13日,雙方就合同細節(jié)進行談判,并于13日簽署合同草案,合同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13.4億元。2月12日下午3點,正值杭蕭鋼構和中基公司的合同談判處于收尾階段,公司董事長單銀木在公司2006年度總結表彰大會的講話中稱:“07年對杭蕭來說是一個新的起點,如國外的大項目正式啟動,08年股份公司爭取達到120億,集團目標為150億。”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tài)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其中,重大事件之一就包括公司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要合同。從已有證據看,安哥拉項目合同的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13.4億元,而杭蕭鋼構2005年度經審計的公司主營業(yè)務收入只有15.16億元,足以對杭蕭鋼構的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這一事件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證券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fā)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杭蕭鋼構對于應當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沒有按照《證券法》的規(guī)定在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未能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該重大信息,而是在公司內部的總結表彰大會上發(fā)布,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的行為。直接責任人員是單銀木。

    上述事實,有合同草案、公司內部報道、當事人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2. 安哥拉項目合同金額巨大,自2006年11月起,公司主要領導、公司設計部、投標辦、市場營銷部和法務部等十多人參與了該項目工作,信息泄露的風險已經很大。相關證據顯示,2007年2月8日,雙方已就項目主要內容達成一致;2月11日上午,公司開始布置設計部門進行工作,表明該合同已難以保密;2月12日下午,公司董事長單銀木在公司年度總結表彰大會的講話中泄露了信息;2月13日,公司股價連續(xù)兩個漲停,上海證券交易所詢問公司有無經營異常情況,公司稱沒有異常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進一步的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公告,但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談一個境外合同項目。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tài)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安哥拉項目的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13.4億元,足以對公司的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這一事件應當立即予以披露?!豆芾磙k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當重大事件難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xiàn)傳聞,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xiàn)異常交易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杭蕭鋼構對于應當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沒有按照《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立即予以披露,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單銀木、周金法,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陸擁軍、羅高峰。

    上述事實,有相關合同、公司公告、當事人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 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

    1. 2007年2月15日,杭蕭鋼構發(fā)布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yè)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折合人民幣約300億元,該意向項目分階段實施,建設周期大致在兩年左右。若公司參與該意向項目,將會對公司2007年業(yè)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這與安哥拉項目合同草案實際約定的“各施工點現(xiàn)場具備施工條件后二年內完工”內容存在嚴重不符,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使投資者以為該項目的實施條件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能夠在約兩年左右的時間內完工,會使公司2007年業(yè)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

    2. 2007年3月13日,杭蕭鋼構發(fā)布公告稱,“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與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簽訂了公房發(fā)展EPC合同,為安哥拉興建公房項目,總工期為五年”。根據有關證據材料,杭蕭鋼構并未看到過該公房發(fā)展合同。由于該公房發(fā)展合同是杭蕭鋼構與中基公司簽定的合同的基礎,因此,該公房發(fā)展合同的真實性與可行性對于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具有重大影響。杭蕭鋼構沒有在3月13日的公告中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與安哥拉政府簽定的公房發(fā)展合同這一重大事實,這一行為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使投資者以為公司所簽合同的基礎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和風險。

    3. 2007年4月4日,中國證監(jiān)會向杭蕭鋼構下發(fā)了《立案調查通知書》,通知公司因公司股價異常波動,涉嫌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立案調查。4月5日上午公司進行了公告,當日下午,公司董事會秘書潘金水先后接受了多家媒體記者采訪,對媒體發(fā)表“大家都誤解了公告的內容”,“(證監(jiān)會)調查的對象主要是二級市場的違規(guī)行為”,“證監(jiān)會調查已基本結束”,“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我們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違規(guī)情況”等言論。多家媒體和網站對此迅速做了報道或轉載。事實上,中國證監(jiān)會向杭蕭鋼構下發(fā)《立案調查通知書》時,有關調查才剛剛開始,并不是所謂的“已基本結束”,而且也未排除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因此,上述陳述對投資者產生了誤導。

    杭蕭鋼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guī)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行為。上述第1、2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單銀木、周金法,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陸擁軍、羅高峰,上述第3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潘金水。

    上述事實,有相關合同、公司公告、媒體報道、當事人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如下:

    1. 對杭蕭鋼構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2. 對單銀木、周金法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3. 對潘金水、陸擁軍、羅高峰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備案。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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