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7月29日電(記者林嵬)洛陽市為了搞創(chuàng)建,對賣桃的農民設了“禁令”,沒有固定攤位和證件的果民,就進不了城。溫家寶總理要求認真解決這項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洛陽市改變了原來的決定,在城區(qū)原有農貿市場的基礎上,增設62個瓜果直銷點,免費發(fā)放果農進城直銷特別許可證,讓果農進城搞直銷。
洛陽為何會出現(xiàn)禁止果農進城賣桃這樣損害農民利益、歧視農民的“城市禁令”呢?不難看出,我們干部在考慮問題、處理事情的時候,常常簡單化、一刀切了事,而很少考慮農民的實際困難和訴求。一些城市的管理者,在處理涉及城鄉(xiāng)具體利益矛盾的問題時,往往視“城里事”為“大事”,“鄉(xiāng)下事”為“小事”,甚至不惜以城壓鄉(xiāng)。
就全國情況看,洛陽的事情并不是孤例。2005年南京市規(guī)定農用車不許進城,由此導致農民無法進城賣瓜。鄭州市也規(guī)定從2005年起全面禁止農用瓜車進入市區(qū),市政府還宣布:農用瓜車強行闖入市區(qū)將被處以1500元的罰款,瓜農還有可能遭受拘留15日以下的處罰。今年合肥又提出創(chuàng)建“無攤城市”設想,據(jù)此禁止農民當街賣瓜。這些“城市禁令”實施后,周邊農區(qū)先后出現(xiàn)賣瓜難、賣果難,許多農民“望城興嘆”,只得賤賣農產品。
農民開車進城直銷瓜果,確實對城市環(huán)境、交通管理帶來一定壓力,也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成本。但如果城市管理者按中央的要求,少算“管理賬”,多算“統(tǒng)籌賬”,就會明白,城市多花的“小錢”、管理上的麻煩,會變成農民增收的“大錢”,讓農民得到最大的便利。
城市創(chuàng)建衛(wèi)生文明城,本來無可厚非,但要看一看是否具備相應的基礎。這個基礎,不僅是城市財力、設施等“硬件”,還應包括與這座城市發(fā)生著越來越緊密聯(lián)系的廣大農民的實際狀況。在快速、便捷的農產品流通渠道建立起來之前,以“禁令”為手段,刻意追求創(chuàng)建,脫離當?shù)貙嶋H情況。
這就提醒我們各級領導干部,如何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從人民群眾特別是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入手考慮問題。各級干部特別是在地市縣工作的干部們,如何切實做到權為農民所用、情為農民所系、利為農民所謀,是值得認真反思的一個重大問題。
洛陽農民“賣桃難”提示我們,城市管理者的每一項決策,都應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尤其要把農民利益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考慮,種種損害農民收益的“城市禁令”都應取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