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 根據(jù)近日頒布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干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條例規(guī)定,干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干部的學習態(tài)度和表現(xiàn),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條例規(guī)定,干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qū)分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干部自主選學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干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或者干部所在單位實施。
條例規(guī)定,干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條例規(guī)定,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