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大力推行行政審批結果會審制度。實行了規(guī)劃審批、用地報批和土地估價結果確認的會審制度,陸續(xù)將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等重大許可事項納入會審范圍,實行有關司局按業(yè)務分工各負其責的并聯式、透明化審批。目前,會審制度已經全面覆蓋了31個?。▍^(qū)、市)和1604個市、縣,會審的對象由法定行政許可事項擴展至重大資金項目安排、規(guī)劃計劃等多個權力較為集中的領域。
二是嚴格制定權力運行規(guī)范。北京、山東、福建、大連等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制定了申請審查、公示公開、告知等行政許可程序規(guī)定和文書格式,新疆開展了標準化建設,河北省國土資源部門進一步完善了行政權力公開運行體系,將所有151項審批事項全部納入流程化管理、網絡化運行,實現了“陽光行政”。
三是積極推行“開門立法”。國土資源部出臺了《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將制定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編制或修改規(guī)劃等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聽證制度的范圍,青海、河南、寧夏、天津、內蒙古等地國土資源部門也明確了有關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立規(guī)工作的規(guī)定。
四是引導當事人表達合理訴求。2005年以來,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組織聽證數千次,有力促進了合法行政與合理行政。積極探索建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湖南、安徽、重慶等地出臺了相關辦法,有效地保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是自覺將行政行為置于社會公眾監(jiān)督之下。全國約有88.9%的市級、88.1%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了建設用地批準、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yè)權設立變動及評估等信息公開制度。廣東國土資源部門推行了重大事項的公示制度;江西、北京等地國土資源部門大力加強部門網站建設;山西省國土資源部門與《山西日報》聯合出版國土資源周刊,定期發(fā)布國土資源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河北滄州國土資源部門首創(chuàng)了會審會公開旁聽制度;安徽、福建、湖南等地國土資源部門聘請社會各屆人士擔任國土資源監(jiān)察專員,深入開展行風評議活動。(國土資源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