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8月,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先后在洛陽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11份,并于2004年2-9月,持上述《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先后免稅進口薄膜生產(chǎn)設備及備件,價值人民幣1.31億元。
2004年7月底,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與洛陽某聚丙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資產(chǎn)重組,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將全部資產(chǎn)及債務移交到了洛陽某聚丙烯有限責任公司,成為該公司的一個薄膜車間。在未經(jīng)海關許可的情況下,將免稅進口設備(涉稅2414萬元)同時并入洛陽某聚丙烯有限責任公司。
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未經(jīng)海關許可,擅自將其免稅進口設備轉(zhuǎn)讓的行為違反了海關規(guī)定,鄭州海關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32萬元。(海關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