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2]第19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閩政地[2012]393號文批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1.5公頃,現將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莆田后海風電場二期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該項目位于埭頭鎮(zhèn)、后溫村、潘宅村、汀岐村、埭新社區(qū),東嶠鎮(zhèn)上塘村。具體位置范圍見本公告附圖。
三、被征收土地村(組)及面積:
埭頭鎮(zhèn)水田0.0619公頃、旱地0.0847公頃、其他農用地0.5044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365公頃,后溫村旱地0.3122公頃、其他農用地0.1253公頃,潘宅村其他農用地0.125公頃,汀岐村其他農用地0.0625公頃,埭新社區(qū)其他農用地0.125公頃;東嶠鎮(zhèn)上塘村旱地0.0625公頃,合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1.5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二)地上物補償標準:參照《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莆政綜[2011]27號)執(zhí)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貨幣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