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日電 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fā)布《關于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試行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
通知規(guī)定,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yè)或金融租賃公司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內口岸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此外,通知明確,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向國內生產企業(yè)購買,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yè),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yè)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yè)。
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退稅證明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開具的發(fā)票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