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6月3日電(記者 駱曉飛)為落實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責任,青海省日前下發(fā)《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情況考核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11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務完成進度、資金籌集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這一考核辦法規(guī)定,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將對各地、州、市11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按月統(tǒng)計通報制度,如出現未能按規(guī)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或未能完成目標責任等情況,監(jiān)察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州地市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或啟動問責程序。
根據這個辦法,州、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將被約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明顯滯后,未能按規(guī)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的;對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處置失當的;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未辦理用地、規(guī)劃、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監(jiān)理、竣工驗收及備案等基本手續(xù)的。
辦法規(guī)定,對出現執(zhí)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的;年度城鎮(zhèn)保障性住房、棚戶區(qū)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量未達到住宅用地供應總量70%的;未能足額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的;以及約談責任人后整改不力,社會反映強烈的,監(jiān)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啟動問責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考核結果將作為對各地、州、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