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開發(f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于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開發(f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也應當規(guī)定相應的義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guī)定:“開發(f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于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p>
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可重新認定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此前的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提出,對于代表性傳承人因身體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guī)定: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進行“非遺”調查都應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都應當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審批程序分別作了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境外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提出,境外個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同境外組織一樣報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調查結束后,應當向批準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薄熬惩饨M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p>
“非遺”使用適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 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此前的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本法應當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認為,本法主要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行政保護,對于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本法可作適當銜接性規(guī)定。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guī)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