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8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近日要求各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校級領導干部離崗前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及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等5項,審計報告將被列為省屬高校領導干部工作交接的內容。教育部將通報各省開展審計的有關情況。
教育部的有關文件指出,為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校級領導干部在任職期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或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審計機構接受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委托依法實施審計,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委托部門。
省屬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5項,一是財務收支及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二是資產管理情況。核查各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規(guī)范。三是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與效果。四是內控制度建設情況。五是領導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規(guī)定情況。
同時,教育部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促進民辦高校法定代表人認真履行經濟責任,規(guī)范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民辦高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教育部發(fā)布加強省屬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中辦發(fā)〔1999〕20號)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jiān)察部、人事部、審計署印發(fā)的《關于將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審經責發(fā)〔2004〕65號)精神,我部先后印發(fā)了《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教財〔2000〕21號)、《教育部關于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工作的通知》(教財〔2007〕2號),對教育系統(tǒng)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積極開展了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強化干部監(jiān)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審計署通報06年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審計問題整改情況

6月27日,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作關于2006年度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與以往報告相比,今年的審計報告評價更為客觀,結構更加嚴謹,內容更加豐富。從報告中不難看出,中央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財?shù)臎Q心和能力。 新華社記者 龐興雷 攝
受國務院委托,6月27日,審計署李金華審計長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作了《關于2006年度中央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針對報告中反映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有關部門積極整改,已取得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