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布三項意見、條例,提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挽救失足者,提高訴訟效率。
《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在處理刑事犯罪案件中要綜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根據(jù)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犯罪與社會治安形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依法予以從寬或者從嚴處理。
意見中提出對三類犯罪要依法從寬處理,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輕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而對于“寬嚴相濟”中的“嚴”,意見強調要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和嚴重破壞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等,嚴肅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此外,意見中提出要正確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堅持“懲治少數(shù),爭取、團結、教育大多數(shù)”的原則,對極少數(shù)插手群體性事件,策劃、組織、指揮鬧事的嚴重犯罪分子以及進行打砸搶等犯罪活動的重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嚴厲打擊。對一般參與者,要慎重適用強制措施和提起公訴。
修訂后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明確,7類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予起訴。這7類包括:被脅迫參與犯罪的;犯罪預備、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因正當防衛(wèi)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其他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對于輕微刑事案件正式引入依法快速辦理機制。按照這次公布的意見,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一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第二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第四是適用法律無爭議。(記者劉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