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商務部近日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2011年第28號),明確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金補貼范圍、條件及標準。該公告體現(xiàn)了以下特點:
一是適當保持政策的連續(xù)性。根據(jù)補貼資金規(guī)模,繼續(xù)對符合一定條件、提前報廢更新的城市公交、 農村客運車輛,以及提前報廢的重型載貨汽車給予資金補貼,以方便城鄉(xiāng)居民出行,推動貨運質量改善,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是合理調整車輛使用年限。為體現(xiàn)資源節(jié)約,適當延長了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分別由7至9年、4至8年、 7至9年調整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三是適當提高資金補貼標準。為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 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分別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調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四是保證補貼資金及時發(fā)放。2011年補貼資金申請和發(fā)放繼續(xù)采用汽車以舊換新和財政部 商務部2009年20號公告的做法,符合補貼條件的車主,可按有關規(guī)定,直接到車籍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lián)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
財政部、商務部公告
2011年第28號
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fā)放范圍及標準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于發(fā)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范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車長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當年更新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人民幣。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當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載貨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無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于補貼范圍。
符合上述補貼范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guī)定,憑《老舊汽車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lián)合服務窗口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更新車輛購車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賬戶開戶證復印件等憑證申請補貼資金。申請農村客運車輛報廢更新補貼的車主,還需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