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江蘇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jiān)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等五部委聯(lián)合出臺了《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在問責對象上,《辦法》實行黨政一體化問責,并向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延伸;責任追究對象,包括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省、市、縣(市、區(qū))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中的黨政領導干部。
《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主要領導及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qū)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以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出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政策、規(guī)定、決定等,致使本地區(qū)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造成惡劣影響的;因組織領導不力,對違法用地未能及時有效制止,造成違法用地既成事實的,或者妨礙、干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履行耕地保護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耕地保護目標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農田遭到嚴重破壞的;違反征地補償有關規(guī)定,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或者征地補償不落實,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責任追究主要采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丁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