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fā)展
第四十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他們的優(yōu)良品德,發(fā)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chuàng)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η嗌倌旰蛢和M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和艱苦奮斗等優(yōu)良傳統(tǒng)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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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婪▍⑴c科技開發(fā)和應用;
?。ㄎ澹┮婪◤氖陆洜I和生產活動;
?。┡d辦社會公益事業(yè);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xié)助調解民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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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住房、財產發(fā)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jié)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yǎng)義務、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贍養(yǎng)、扶養(yǎng),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jié)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guī)定。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