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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來往的公證文書應辦理哪些確認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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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afdelivr.top 2005年06月14日 來源:外交部網站 |
1.中國內地出具的公證文書發(fā)往中國香港特區(qū)使用前,應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xù)。
2.中國香港特區(qū)發(fā)往中國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由中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確認、傳遞。
3.外國駐華使館、駐中國內地領館或外國駐港領事機構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文書,可在中國香港特區(qū)與內地直接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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